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81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组织机构代码58626611-2。
主要负责人:殷志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海宁市中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组织机构代码7601950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宁海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组织机构代码6938551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钱岳宝,女,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海宁市中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海宁海汇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5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宁市中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海宁海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4991015.2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需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浙0481执9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濮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