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28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金水区红专路84号院6号楼实力大厦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中原区陇海路南、桐柏路东、文化宫路西5幢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豫010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书上的签字人为***,但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与本案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