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337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告职工。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告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豫0102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以其银行存款70000元,为申请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