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55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金水区红专路**院**楼实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州市中原区陇海路南路东、文化宫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豫010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欠款2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因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失信公告并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