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财保1220号
申请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84号院6号楼实力大厦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南、桐柏路东、文化宫路西5幢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3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