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行保1号
申请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84号院6号楼实力大厦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宇,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南、桐柏路东、文化宫路西5幢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航,经理。
申请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为逃避债务实施的注销公司行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停止其注销公司的行为。担保人***以其银行存款70000元,为申请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申请人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停止办理其公司注销登记。
二、冻结担保人***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