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2民初3370号
原告: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告职工。
被告: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任晓航,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方返还培训费22万元,支付利息(利息以22万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培训费全部返还之日止);2、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公司员工***和***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被告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自称是一家专门提供该类考试培训的单位。2018年9月10日,原告委托***作为乙方与被告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2018年一级建造师“VIP班”协议条款”。其中约定:被告(甲方)保证乙方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专业),考试成绩通过后,甲方协助乙方领取证书。没有通过即为甲方责任,在成绩公示一周内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全部费用。其中费用按公司定价缴纳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VIP班”服务费用11万元。订立合同后,原告通过***账户转账给被告***账户22万元,被告出具收据一份。原告员工参加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结果为不合格,未通过考试。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方履行协议退费义务,但被告拒不退还。无奈原告只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0日,原告委托员工***办理公司员工***、***一级建造师。***与被告签订“2018年一级建造师VIP班协议条款”,条款约定:按公司定价缴纳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VIP班服务费用11万元/每人;甲方保证乙方通过考试,没有通过即为甲方责任,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全部费用,在成绩公示一周内退还。***向被告支付培训费22万元。2019年1月3日,***、***未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被告未退还培训费,原告来院起诉。
本院认为,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双方所签协议约定“甲方保证乙方通过考试,没有通过即为甲方责任,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全部费用,在成绩公示一周内退还”,***、***未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被告应将培训费用在一周内退还。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成绩公示一周后即2019年1月11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天辅电梯有限公司支付2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9年1月11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0元,由被告河南百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