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人民政府、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02执1257-1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渭南临渭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1972年XX月XX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XX路XX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4日做出的(2021)陕0502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人民政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02执125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人民政府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