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鑫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1750-1号
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鑫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小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 梦
书 记 员 王青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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