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市水务局、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1873号
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郭峰,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渭南市水务局,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宋晓彤,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渭南市水务局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72元,减半收取9736元,由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利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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