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与***、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25民初15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68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广岳大道电力世纪城西区一栋1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停 书 记 员 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