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7102民初588号
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