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25民初15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68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广岳大道电力世纪城西区一栋1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县****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停
书 记 员 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