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沐森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沐森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3民初929号
原告:云南沐森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入城通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肃峰,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11月生。
被告:***,男,约45岁。
原告云南沐森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沐森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沐森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云南沐森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