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绿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海绿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湟源县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3民初1419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告:青海绿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湟源县文体旅游局,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绿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湟源县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