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3民初1419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告:青海绿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湟源县文体旅游局,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绿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湟源县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