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民二初字第98号
原告***。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湖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湖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按比例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