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民初2390号之一
原告:**,女,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被告:**(曾用名***),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湖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尹军、**、山东省博兴县湖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1.00元减半收取1820.00元,申请费13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贾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