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孜县丰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3335民初153号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孜县丰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明通过“智慧法庭”网络视频方式出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益西拉姆 审 判 员 晓  宏 人民陪审员 刘 登 碧
书 记 员 朱 万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