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25民初210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务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嘉汇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合创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6号附22号1层。 法定代表人:先效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3日出生,务工,汉族,四川省三合县人,住址四川省三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嘉汇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7日以需要补强本案重要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次旦多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次*** 书 记 员 **翻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