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天城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5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华池县,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正宁县。 被执行人:甘肃天城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峰区***大道熙和金村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5-12层每层的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2022)甘10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