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9824号
原告:**,住重庆市江津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夏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