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异54号
异议人(案外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街临江港湾小区1-8栋附楼5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向星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威海东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香水路北、气象局东。
法定代表人:曲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5-12层每层的1号、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东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