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7民初1508号
原告:无锡市恒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大马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071073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5-12层每层的1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15573438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恒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买卖合同价款35万元,其中21万元自2022年6月28日起,12.25万元自2022年7月26日起,1.75万元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LPR标准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作诉前调登记,案号(2023)浙0727民诉前调2197号,后因调解不成,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对方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恒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恒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19元,由原告无锡市恒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