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民特1号
申请人: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辽阳市***区安平街安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观澜丽景小区16-45号。
法定代表人:**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人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申请人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人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阳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辽仲裁字(2019)第29号裁决书,申请人认为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且部分事项不属***范围,仲裁裁决的依据错误,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仲裁委员会无***。辽阳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辽阳忠亿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签订的***区1301人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7条"争议"中约定履行合同产生争议时选择第1、2项,(1)向辽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2)向辽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此争议中被申请人没有向辽阳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直接申请仲裁,与合同约定不符,在被申请人没有申请调解前,辽阳市仲裁委员会无权对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二、部分事项不属***范围。裁决书中涉及的绿化工程和硬铺装工程不属***范围。辽阳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向区政府提出的《关于申请验收区1301人防工程附属工程的请示》中表明,对“亮化工程、绿化工程和硬铺装工程”,“现需区人防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用局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对三项附属工程进行验收”,即该三项工程并不属于人防工程范围之内,不应当受1301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约束,双方并未就该工程的价格、质量标准等达成书面合同,也未就此形成仲裁条款,依法不属***范围。三、裁决依据错误。合同第47条补充条款中第6款约定“签订合同后防水消防通风等工程由甲方组织区财政审核中心对上述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前造价审计,以审定价格做为最终决算依据”,而辽宁华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没有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造价审计报告。故仲裁委员依据辽宁华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作为裁决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综上,申请人认为,***的仲裁裁决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裁定撤销辽仲裁字(2019)第29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一、申请人对于合同条款理解有误,辽阳仲裁委员会对于本案有***。根据辽阳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答辩人于2014年2月24日签订的***区1301人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7条“争议”条款之内容,“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选择第1、2项。(1)向辽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2)向辽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据此,显然从文义解释可知,双方发生争议时均享有选择(1)、(2)两项方式予以解决。即可选择“或调解或仲裁”,而不是“先调而后裁”。因此,向辽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并非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可直接向辽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而无须经行政机关先行调解。因此,辽阳仲裁委员会对于本案有***。二、1301人防工程附属绿化和硬铺装工程属***范围,仲裁委有***。答辩人就***区1301人防工程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人防等工程”。***区1301人防工程附属绿化、硬铺装工程在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分属市政广场绿化工程和广场道路、边石、硬铺装工程,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含广场绿化工程造价1,710,207.72元,含广场道路、边石、硬铺装工程造价2,911,695.66元。因此,附属绿化和硬铺装工程在招投标范围内,其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53,011,305.60元的组成部分,因此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调整与约束。该裁决事项属***条款的范围,故仲裁委有***。因***区政府广场亮化工程(广场改造电气工程)并不在招投标图纸范围内,其工程造价也不包含在双方签订的***区1301人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中,答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三、仲裁裁决的依据并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项。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以不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申请撤销裁决的事项仅限于以上法定内容,并不涉及裁决依据的正确与否,因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第三项撤销裁决的理由与法无据,并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项。四、即使裁决依据并非本次诉讼的审查内容,但仲裁委以《工程结算书》审定的结论作为欠付工程款裁决依据也完全正确。案涉工程为人防工程,需要强制招投标,且资金来源为人防建设经费,故该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必须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而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合同价应报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实行审核制度。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经造价审计的工程结算文件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审核结论,大、中型人防工程结算的审核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未按本规定报送审核的工程结算,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据此,使用人防建设经费的人防工程必须报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否则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的依据。2015年12月9日区人防办作为建设单位会同审定单位辽宁省人防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审核单位辽宁华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及答辩人对全部工程造价作出工程结算书,其审定程序完全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第23条、第27条要求合同价格、结算价格需报送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强制规定。四单位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确认应视为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而施工合同第47条补充条款中第6款约定的“防水消防通风等工程由甲方组织区财政对上述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前造价审计”,该约定属于甲方区人防办公室于施工前的合同义务,仅约束甲方自身,并不影响答辩人工程施工后的结算。同时,国家明令禁止:“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因此,仲裁委以《工程结算书》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完全正确。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法律规定,故请贵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2年6月22日,辽阳仲裁委员会作出辽仲裁字(2019)第29号裁决: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629,935.00元;如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75,847.00元,由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该费用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会预交,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主***委员会无***一节,申请人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人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37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选择第1、2项,(1)向辽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2)向辽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根据上述约定,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选择适用上述选项,向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并非申请仲裁的前置程序。故申请人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张在没有申请调解前,辽阳市仲裁委员会无权对争议事项进行仲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提出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属***范围一节,根据本案招投标文件及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书,案涉绿化工程和硬铺装工程分属于***区1301人防工程中“建筑工程”及“市政部分”,相关工程造价亦包含在招标总价及工程结算书中,系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故***裁决绿化工程和硬铺装工程适用仲裁条款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该项撤销裁决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仲裁委员会依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作为裁判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一节,因该问题属***裁决在实体方面的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案件时所应当审查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申请人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辽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