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宁一水云天温泉文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2财保18号
申请人:辽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28号1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一水云天温泉文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区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观澜丽景小区16-45号。
法定代表人:**财。
申请人辽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一水云天温泉文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银行账户80×××01内金额13915914元;对被申请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银行账户70×××33内金额13915914元;对被申请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及土地(以100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通达支行银行账户70×××77内金额13915915.4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价值共计141747743.4元。申请人提供以下财产线索:辽宁一水云天温泉文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提供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一水云天温泉文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银行账户80×××01内金额13915914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银行账户70×××33内金额13915914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通达支行银行账户70×××77内金额13915915.4元;
四、查封被申请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区***国用(2012)第105502582号国有地使用权;
五、查封被申请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巴塞罗那城综合楼、辽市房权证***区字第**,建筑面积7230.44平方米房屋;
六、查封被申请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巴塞罗那城综合楼、辽市房房权证***区字第**,筑面积2137.61平方米房屋;
七、查封被申请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巴塞罗那城综合楼、辽市房权房权证***区字第**,面积1854.88平方米房屋;
八、查封被申请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巴塞罗那城S4商业、辽市房权证房权证***区字第**,积8645.15平方米房屋;
九、查封被申请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巴塞罗那城S5商业、辽市房权证弓房权证***区字第**,9745.2平方米房屋;
十、查封被申请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区辽市房权证弓长房权证***区字第**,3.85平方米地下停车场。
以上第四至第十项财产保全标的以1000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辽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