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21民初654号
原告:辽阳县小北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阳县小北河镇本街。
负责人:***,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288-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561375822L。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辽阳县小北河镇人民政府与辽宁忠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身份及联系方式不明确,故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阳县小北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旦旦
书 记 员 庞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