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1759号
原告: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7号6栋1**19层19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清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2号9楼C-1室。
法定代表人:周日生。
原告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清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姚 蓉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人民陪审员 马 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