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1759号之二
原告: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7号6栋1**19层19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清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2号9楼C-1室。
法定代表人:周日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清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审理的需要,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日前,原告以被告已在破产程序中确认原告的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 蓉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人民陪审员 马 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