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48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桃花岭村桃花岭18号。
法定代表人:熊四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禹,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恭城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恭城县恭城镇城中西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恭城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598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恭城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一审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83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恭城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478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6547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