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3167号
原告:合肥立皖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军二路南侧昌达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5855683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合肥立皖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立皖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立皖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立皖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原告合肥立皖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