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恢16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桃花岭村桃花岭18号。
法定代表人:熊四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禹,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洁琼,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被执行人: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高冲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姚裕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1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恢1605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云冲
书 记 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