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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内蒙古日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民终4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浩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负责人:越志远,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日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彬,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内蒙古日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9.30元,减半收取3389.65元,由上诉人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丽云
审判员  刘红兵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