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2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虎台西巷3号7**7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西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保障科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建局会计。 上诉人**、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应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明确,本案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责任。一审判决第三项为“被告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欠付工程款689,807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查,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欠付工程款为689,807元,该欠付工程款包含案涉项目1至4号楼固定价款合同的工程款,***承包的系案涉项目1-3号楼,一审法院以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欠付案涉项目1至4号楼工程款向***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2.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发生变更的经济签证,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按工程进度同时签字。案涉签证缺少建设单位等主体签字确认,一审法院以“上述签证已经有监理方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湟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其未签字确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签证单的真实性及该部分工程未施工的事实”为由,将签证单工程造价799,785.48元予以认定事实不清。3.一审法院对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务工人员受伤赔偿的62,000元应否在本案工程款中予以扣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80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