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轻质砌块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泊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堂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中华,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北三路汇福街盐场村委路东。
法定代表人:蔡锋先,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轻质砌块加工厂与被执行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标的为61048.20元及利息,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以邮寄方式、4月19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到庭。2022年3月2日、3月8日、5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无证券及车辆。线下委托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对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于2022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蔡锋先发布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短信及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鑫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