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信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246号
申请人:烟台信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7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62508279N。
法定代表人:张春堂,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斗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5871616467。
负责人:蔡雪梅,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北三路汇福街盐场村委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556735379B。
法定代表人:蔡锋先,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23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