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02执2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6号付1至付3、付5至付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06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1.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763033元;2.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无法冻结、划拨。对于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其他零星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冻结、划拨。
3、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3)鲁0602执27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鲁F××**、鲁YY××**的汽车两辆,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YY××**的汽车一辆,因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无法扣押处置。
4、2023年11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以当面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进一步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6、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申请有奖举报、公开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
综上,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本金7630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对于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到位的案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部分债权。除此之外,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