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庆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庆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12执18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庆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远,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庆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再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共计9000元整。本院于2018年11月0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收到后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11月2日网上查询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财产。2018年11月5日经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牟平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所有权属登记记录,查询结果为无房产、土地所有权属登记记录;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肖德峰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井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