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庆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庆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庆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庆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再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阿里巴巴和京东),未查询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2019年6月4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烟台市庆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后决定,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玉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