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12执18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庆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庆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特49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市庆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庆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