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18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92756838。
法定代表人:邓正洪,该公司经理。
***与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4民初5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9040.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申请执行费2586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后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基金等财产情况,查询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法院将已扣划的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结到青杠李家溪何家沟安置房项目第一笔工程款后全额支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限制消费和银行账户冻结措施;三、若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四、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2022年7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35元,其中收取案件受理费1449元、执行费258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而将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4执18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需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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