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恢6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11475927568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关于***与***、***、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6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书,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000元,***、***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经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21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人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经三方当事人核算,截止2021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1344254.8元、迟延履行金136220元、诉讼费8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只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息、迟延履行金合计280万元,该款项由协助执行人协助履行,被执行人配合协助执行人办理财务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2、协助执行人同意将其名下的位于黔江区XX街道XX单元XX-X的房屋(建筑面积122.5平方米),以单价3958元/平方米,作价484934.16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履行协助义务,房屋过户费用2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3、剩余的2315065.8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由协助执行人向重庆市宏甲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同等价值的商砼和水泥,由申请执行人与重庆市宏甲山实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领款;4、协助执行人将前述房屋过户以及2315065.84元的商砼和水泥供应完毕后,协助执行人协助义务完结;5、因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执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4执恢68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兵
审判员王位
审判员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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