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添亮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424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添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焦永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邓正洪,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添亮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渝0114民初41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被告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重庆添亮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2201元,支付期限:从2020年7月29日开始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黔江区李家溪何家沟安置区项目第一笔工程款(含代富文案法院扣划款)之日起五日之内一次性支付......”。重庆添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20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前提条件为“案外人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从2020年7月29日开始向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黔江区XXX项目第一笔工程款(含代富文案法院扣划款)之日起五日之内一次性支付”。本院依法向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调查工程款支付情况,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回函,其明确表示2020年7月29日至今未以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XXX项目”名义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付款。
本院认为,(2020)渝0114民初4102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添亮建材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22201元义务的条件暂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添亮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郎卓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庚成
书记员谭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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