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廖栋,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9276838。
法定代表人:邓正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朝奎,该公司职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1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确定:一、被告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原告***系被告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黔江区李家溪何家沟安置区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确认被告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黔江区李家溪何家沟安置区项目工程应收取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具体金额=被告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最终结算的总造价-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截至调解之日已支付被告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进度款)归原告***所有(款项支付流程按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重庆黔江富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负担。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关于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系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黔江区李家溪何家沟安置区项目工程款项现在未审计结算,仍在结算审计的过程中,该笔款项现在未能划拨支付,申请执行人在(2019)渝0114执保40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6000000元予以冻结,双方当事人协议待该笔工程款审计完成之后,申请执行人再恢复本案执行对该工程款项的扣划。因该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保全了冻结了工程款,在该笔工程款冻结时间届满二个月前申请法院进行续冻。二、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的限制高消费及失信名单。三、该笔工程款审计完成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司法保全冻结的该笔工程款进行划拨。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执行本案,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作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4执168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刘圣杰审判员王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