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执41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92756838。
法定代表人:邓正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与***、**、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偿还***借款本金3350000元及律师费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500元,因***、**、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2020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2020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街道XXX幢X-X(产权证号:渝(X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X号)、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街道XXX幢X-X(产权证号:渝(X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X,查封了**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街道XXX幢X-X(产权证号:渝(X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X;2020年11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黔江区XX街道XXX幢X-X(产权证号:渝(X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X以及位于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XXX车位(产权证号: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2021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在2021年6月30日前自行协商确定还款方案;2、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置房屋,本案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可视为暂不可供执行,此外,本案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自身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王 位
审判员 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