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执2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92756838。
法定代表人:邓正洪,该公司经理。
**与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2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材料款20361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77元,因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2020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2020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重庆市蓝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其在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厂的工程款抵偿本案债务,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厂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履行了协助义务,并承诺在2021年4月12日前办理房屋登记事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14执259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