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4民初174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应乾,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应乾,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0年11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4595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青年巷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05015016814W.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以本案不属我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全部退还给***、***。
审判长郝瑞琳
审判员马世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徽章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