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3608号
原告: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青年巷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风控部副经理*****;   
***,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2元,已减半收取7901元,由原告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卓玛措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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