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124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1号安泰华庭19号西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母 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