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1462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1号安泰华庭19号西座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计6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