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1462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1号安泰华庭19号西座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计6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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