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聚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A2地块32-1栋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H05Q61D。
被执行人: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3556Q。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遵义聚铭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按照该和解协议予以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本院依据(2019)黔0302民初85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产权证号为:监证0XXX,监证XXX)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遵义红花岗支行账户62×××89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执行员 张兴成
书记员 王世英